中山市火炬统筹区市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项目答疑回复及澄清文件
中山市火炬统筹区市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项目
答疑回复及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行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城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市火炬统筹区市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项目(项目编号:XYGL202601GKZ001)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及澄清:
一、答疑部分
(一)问:质疑一:投标报价方式存在严重矛盾,投标人无法依法合规报价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项目概况”第3条写明:“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以总价作为结算依据”。同一条款却又规定:“最终施工范围及车位数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并经招标人确认为准,如车位数增加数量在招标车位数千分之三范围以内,视为投标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该部分增加费用,结算时该部分费用不予以增加,如有车位数减少则据实核减。” 第三章“结算方式”第(二)条第2款规定:“项目施工竣工结算资料经招标人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局(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后,支付至项目结算价款总额的97%。”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价格应当是确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3. 质疑理由 “总价包干”与“据实核减”是两种根本矛盾的结算方式。总价包干意味着合同总价在约定范围内固定不变;据实核减则意味着最终结算金额会因车位数量变化而调整,二者无法并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作出唯一、确定的报价,却又允许招标人在结算时单方面核减价款,导致投标人无法编制出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也使得评标委员会无法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评审。 4. 建议修正方案 如保留“总价包干”方式,应明确固定施工范围和车位数,删除“据实核减”及“以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为准”等不确定性条款;如施工范围和车位数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应将合同价格形式改为可调价合同(如单价合同),并明确调整原则和计算方式。
答复:本项目预算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等文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2.0.7条总价合同解释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总价包干,是指在招标文件及图纸、预算明确的车位数量、范围及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固定总价不是绝对一口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8.9.3 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本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采购类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文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项目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招标人仅为竞得本项目的有偿使用者,根据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要求招标人对于本项目的相关行为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并按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及审批,招标文件中“如有车位数减少则据实核减”,则是针对因政府部门审核、规划调整、建设条件变化、过程中变更等原因导致招标范围内车位数量变化的情形进行约定,二者适用前提不同,不存在实质性矛盾。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范围及内容进行报价,投标人需充分结合自身能力、综合考虑项目相关风险及合同约定后进行投标报价。
(二)问:质疑二:“以财局审定为准”与“总价包干”严重冲突,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加重投标人义务 1. 事实依据 同质疑一引用的条款。 2.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备函〔2017〕22号):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与履行。 3.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一方面声称“总价包干”,另一方面又将结算金额的决定权完全交由财局(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实质上以“财政评审”替代了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机制。财政评审周期通常较长,且评审结论可能对合同总价进行核减,这将直接冲击双方合同约定的效力。同时,招标文件未约定若财局迟迟不作出审定结论时应如何处理,属于明显加重投标人义务的不合理条款。 4. 建议修正方案 删除“以财局审定为准”作为结算依据的表述,明确以双方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作为结算依据,将财局审定作为内部监督程序而非结算付款的前置条件。
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2号)规定为政府投资项目,本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故该文件不适用本项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局(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属于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行为,是国有资金监管的内部审核程序,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审计”。
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总价包干,是指在招标文件及图纸、预算明确的车位数量、范围及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固定总价不是绝对一口价。根据区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预结算均需区财局(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本项目招标预算已按要求经区财局(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
本项目资金来源虽为自筹,但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按要求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核是国有资金使用的固有属性。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充分知悉该结算流程,其投标报价时应当充分结合自身情况考虑该因素。项目结算需经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属于投标人参与国有资金项目应当预见的情况,不构成“加重投标人义务”。
(三)问:质疑三:采购清单与技术参数不一致,且云服务器在设计与预算中均严重缺项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节“采购清单”中包含了“云服务器”清单,详细列出了云服务器配置清单及二级等保服务配置清单(详见附件)。然而,招标文件同时明确“施工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中介预算”,但设计施工图和中介预算中完全没有云服务器相关设计内容,也未列明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的预算金额。云服务器在设计和预算中均属于严重缺项状态,但采购清单中却有详细列项。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 质疑理由 (1)云服务器“有清单无设计、有清单无预算”:云服务器的部署架构、网络拓扑、与本地停车设备的集成方式、数据流向、备份策略等关键设计信息,在设计施工图中完全没有体现。投标人无法据此评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同时,中介预算中未列明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的任何预算金额,投标人无从判断该部分报价是否在招标人预期范围内。 (2)云服务器采购需求不完整:PolarDB数据库、Redis、应用服务器、GPU服务器等云资源的计费模式(包年包月/按量付费)、服务期限(是否覆盖5年质保期)、OSS存储的流量费用承担方式等,均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缺乏完整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无法作出合理报价。 4. 建议修正方案 (1)补充云服务器的设计内容(部署架构、网络拓扑、集成方案等),纳入设计施工图或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2)补充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的预算金额,明确该部分是否包含在项目总预算中,以及5年质保期内云资源持续费用的承担方式,如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不属于本次采购范围,则应从采购清单中删除;如属于本次采购范围,则应重新调整项目预算,并在中介预算中补充相应预算金额。
答复:本次采购范围不包括“云服务器”内容,具体详见澄清部分。
(四)问:质疑四: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定性为“采购标”,却要求适用“建设工程”竣工归档规范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书格式》第十三条“竣工资料”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相关规定(如有新规按新规执行)及中山市档案馆归档要求,其中,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由中标人负责收集及组卷归档。” 招标文件封面标注‘招标代理机构:中山行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且本项目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发布,不属于建设工程交易项目。 2.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 质疑理由 本项目的核心产出物是智慧停车管理系统(软硬件集成),而非建筑物或道路。要求中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归档规范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并移交中山市档案馆,属于张冠李戴。本项目不存在独立的勘察、设计环节,无法取得相关签章,也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置文件,中标人客观上无法履行该条款。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要完全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建议修正方案 删除该条款,或修改为:“中标人应按照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运维手册等。具体归档要求以招标人内部档案管理规定为准。”
答复:本项目内容包含部分市政施工内容,属于含设备采购安装、系统集成、工程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项目,并非单纯货物采购,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整理竣工资料不存在“张冠李戴”,归档资料应根据项目实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非要求本项目无需办理提供的前置文件也要归档。本项目中的智慧停车系统是依附于市政基础设施之上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符合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竣工资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也是未来运维、改造、质保的基础依据,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招标文件条款表述清晰,并未要求中标人将资料直接移交至中山市档案馆,只是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归档规范编制“工程竣工资料”,中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归档规范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竣工资料至少还应该包括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运维手册等。
中标人作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其核心义务是提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技术文件(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这些文件是工程实体的证明,中标人完全具备编制相应工程档案的能力,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情况。
(五)问:质疑五:不设预付款却要求10%履约担保,严重失衡,加重投标人资金压力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十一条“结算方式”第(一)款明确“本项目不设预付款”。第十二条“履约担保”规定:中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形式为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如数无息退还。同时,剩余3%的结算金额作为质保金,待5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函》(中发改法制函[2022]1952号)第三条:落实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10%。使用镇街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3. 质疑理由 不设预付款与中山市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10%”的要求直接冲突。招标人在不提供任何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中标人预先缴纳高达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项目本身还要求中标人先行投入大量资金,实质上将项目启动的全部资金压力转嫁给了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需等到最终综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方可退还,资金被长期无偿占压。履约保证金(10%)与质保金(3%)合计高达中标价的13%,形成“双重占用”。“无息退还”进一步加重了中标人的资金成本负担。 4. 建议修正方案 依据中山市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增设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同时保留履约保证金要求(或相应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
答复:投标单位援引的《关于做好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函》(中发改法制函[2022]1952号)明确规定“使用镇街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参照执行”意味着该文件属于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文件。招标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根据项目特点自主决定是否设置预付款。因此本项目不设预付款,是招标人基于项目资金安排和风险控制的自主商业决策,本项目的资金性质并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情况,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履约担保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约担保(10%),其目的是担保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如工期、质量、安全)。其担保期限截止至“验收合格”,随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它是过程性担保。质保金(3%),其目的是担保保修期(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招标人能有资金进行维修。它是结果性担保。因此二者担保的阶段、目的和法律性质完全不同。10%的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并不与3%的质保金形成长期的“双重占用”。招标文件已充分披露付款与担保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为接受全部商务条款,属于招投标双方意思自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
招标文件第二章中“履约担保”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帐(招标人指定帐户)或银行保函”。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周转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银行保函”而非“现金转账”。银行保函仅需投标人向银行缴纳少量的手续费或提供授信额度,并不需要实际冻结中标价的10%现金。因此,若投标人选择保函形式,根本不存在所谓“资金被长期无偿占压”的问题。所谓“资金压力巨大”是基于投标人自行选择现金缴纳的假设,而非招标文件的强制要求。
(六)问:质疑六:云服务器配置清单存在严重预算缺项,招标预算与采购清单不对应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提供了项目中介预算金额为42,797,549.77元。云服务器配置清单(详见附件)包括PolarDB数据库(32vCPU/128GB/3T)、Redis缓存服务器(16GB/3分片)、应用服务器组(多台)、GPU服务器(T4)、OSS存储(50T)、WAF高级版、云安全中心、云防火墙等大量云资源和安全服务。然而,经查阅中介预算,其中未列明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的任何预算金额,也未提供云服务费用的测算依据。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 质疑理由 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属于持续消耗型服务,而非一次性采购的固定资产。PolarDB数据库、Redis、应用服务器、GPU服务器等云资源通常按包年包月或按量付费模式计费,OSS存储涉及存储费用和流量费用,WAF、云安全中心、云防火墙等安全服务亦按年计费。在缺乏预算分配和费用模式说明的情况下: (1)投标人无法判断该部分是否已纳入项目总预算42,797,549.77元中; (2)投标人无法判断5年质保期内云资源的持续费用由谁承担; (3)投标人无法合理测算报价,可能因报价过高或过低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4. 建议修正方案 (1)明确云服务器及等保服务的费用模式:是包含在项目总报价中的一次性费用,还是另行按年支付的持续费用?如为持续费用,5年总费用应明确计入项目总预算。 (2)补充云服务器的预算分配和测算依据,确保采购预算与采购清单相匹配。
答复:本次采购范围不包括“云服务器”内容,具体详见澄清部分。
(七)问:质疑七:云服务器配置清单具有明显的单一来源指向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的云服务器配置清单详细列明了各项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包括:PolarDB数据库(Mysql8.0及以上版本,32vCPU,128GB)、Redis 7.0(3节点,16GB,3分片)、ESSD云盘、OSS存储、GPU服务器(1 * NVIDIA T4)等。 这些技术参数的表述方式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云的产品命名和技术规格高度一致:“PolarDB”是阿里云的云原生数据库产品名称;“ESSD云盘”是阿里云对超高性能云盘的专有命名;“OSS存储”是阿里云的对象存储服务产品名称。上述均为阿里云的注册商标和专有产品名称。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 质疑理由 (1)直接引用特定供应商的专有产品名称。PolarDB、ESSD云盘、OSS存储均为阿里云的注册商标和专有产品名称,而非通用技术术语。在公开招标文件中直接引用这些专有名称,实质上相当于指定了供应商(阿里云),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引用特定品牌时标注‘或同等’字样,属于实质上的品牌指定。 (2)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招标文件不仅引用了阿里云的专有产品名称,还列出了高度吻合阿里云产品规格的具体配置参数,实质上限制了其他云服务商(如腾讯云、华为云、AWS中国等)的参与资格。 (3)违反技术中立原则。招标人应当以产品的性能、功能指标作为标准,确保技术要求的描述具有开放性和非排他性,而非以特定供应商的产品名称为标准。 4. 建议修正方案 (1)删除对特定供应商专有产品名称的直接引用,修改为通用的技术规格描述。例如:“PolarDB数据库”应修改为“云原生关系型数据库(兼容MySQL 8.0及以上版本)”;“ESSD云盘”应修改为“高性能SSD云盘”;“OSS存储”应修改为“对象存储服务”。 (2)将技术参数的描述从“品牌+型号”模式改为“性能指标”模式,确保多个供应商的产品均能满足要求。 (3)如需限定国产云服务商范围,应明确采用开放性的表述(如“投标人可选择国内主流云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阿里云、腾讯云、华为云等”)。
答复:本次采购范围不包括“云服务器”内容,具体详见澄清部分。
(八)问:质疑八:分项报价表编制依据不明,无法确定以哪个清单为准 1.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表5-7“分项报价表”要求:“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分项报价表。”同时,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节“采购清单”列明了多个清单(停车系统设备清单、市政工程清单、运营指挥中心清单、云服务器清单等),而第五章表5-7并未提供统一的分项报价表格式。 招标文件同时明确“施工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中介预算”,中介预算另册提供,其中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 质疑理由 (1)分项报价表格式缺失:招标文件声称“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但并未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统一的分项报价表模板。投标人应当以哪个清单为准进行分项报价?是第二章第四节“采购清单”,还是另册提供的中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两者内容存在差异(如云服务器在中介预算中不存在),投标人无法确定。 (2)多套清单内容不一致:第二章第四节“采购清单”包含云服务器清单,但中介预算中可能不包含该部分;中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可能比采购清单更加详细。在存在多套清单且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投标人无法确定以哪套清单作为分项报价的依据,也无法确保自己的分项报价能够通过初步审查。 (3)分项报价与总价的关系不明:招标文件要求“如果分项报价表汇总价与投标一览表总价不一致,以投标一览表总价为准”。但若分项报价表编制依据不明确,评标委员会如何判断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投标人如何确保自己的分项报价能够被认可? (4)“工程量清单”表述不当:本项目为采购标,使用“工程量清单”这一建设工程领域的术语,进一步加剧了项目性质认定的混乱。采购标的分项报价通常按“设备清单”“服务清单”等表述,而非“工程量清单”。 4. 建议修正方案 (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供统一的分项报价表格式(模板),明确列出所有需要报价的分项内容、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 (2)明确分项报价的编制依据:以第二章第四节“采购清单”为准,还是以中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如两者不一致,应明确以何者为准。 (3)删除“工程量清单”的表述,改为“分项报价清单”或“采购清单”,以符合采购标的性质。 (4)补充云服务器清单在中介预算中的对应内容,确保采购清单与预算保持一致。
答复: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表5-7明确要求“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分项报价表。”招标人随招标文件另册提供的《中介预算》即为招标文件所指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第二章“四、采购清单(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中介预算和设计施工图为准)”是对采购范围的功能性描述,而另册提供的《中介预算》是具备详细工程量、定额和价格的计价依据。因此投标人应当以另册提供的《中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
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如果分项报价表汇总价与投标一览表总价不一致,以投标一览表总价为准”。该条款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修正权,确保了评标的公正性。“工程量清单格式”即指中介预算中的表格样式。投标人只需按中介预算的表格形式(分部分项工程)填入单价和合价即可。
本项目包含部分市政道路施工、设备安装及管线铺设(详见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使用“工程量清单”这一术语并没有实际上的不妥。贵单位将其单纯理解为“货物采购”,是对项目性质的片面解读。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关于报价依据的要求清晰、明确,不存在贵单位上述描述之情形。
(九)问:质疑一:报价方式矛盾 事实:招标文件既称“总价包干”,又规定“车位数减少则据实核减”。 理由:“总价包干”与“据实核减”根本矛盾,投标人无法确定报价。 建议:删除“据实核减”,固定车位数量;或改为单价合同。质疑二:以财局审定为准不合理 事实:结算须经中山火炬开发区财局审定后方可支付97%。 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明确此类规定限制民事权利;财政评审周期不可控,且与“总价包干”冲突。 建议:删除该条款,以合同约定为准结算。质疑三:云服务器有清单无设计无预算 事实:采购清单含详细云服务器配置,但设计施工图和中介预算中均无相应内容。 理由:投标人无法获知部署架构、集成方式,无法合理报价。 建议:补充设计及预算;如不属于本次采购,应删除清单项。质疑四:错用建设工程归档规范 事实:要求竣工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并移交中山市档案馆。 理由:本项目为智慧停车系统采购,非建设工程,无勘察设计等前置文件,客观上无法履行。 建议:删除该条款,改为采购项目验收资料要求。质疑五:不设预付款却要求10%履约担保 事实:不设预付款,要求中标价10%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另扣3%质保金5年。 理由:违反中山市“预付款不低于10%”的规范性文件及《民法典》公平原则,资金压力极大。 建议:增设不低于10%的预付款,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质疑六:云服务器预算缺项 事实:云服务器清单含大量资源(PolarDB、OSS、WAF等),但中介预算中无任何预算金额。 理由:属于持续消耗型服务,5年费用不明确,投标人无法测算报价。 建议:明确费用模式(一次性/按年),补充预算。质疑七:云服务器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 事实:清单中出现“PolarDB”“ESSD云盘”“OSS存储”等阿里云专有名称,且未标注“或同等”。 理由: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定特定品牌,排除其他供应商。 建议:改为通用技术描述(如“云原生数据库”“高性能SSD云盘”等)。质疑八:分项报价表编制依据不明 事实: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分项报价,但未提供统一模板,且采购清单与中介预算清单不一致(云服务器在中介预算中不存在)。 理由:投标人无法确定以哪个清单为准,无法合规编制报价。 建议:提供统一分项报价表模板,明确编制依据,删除“工程量清单”表述。
答复:质疑一见回复(一);质疑二见回复(二);质疑三见回复(三);质疑四见回复(四);质疑五见回复(五);质疑六见回复(六);质疑七见回复(七);质疑八见回复(八)。
(十)问:致:中山行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中山市火炬统筹区市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项目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麻烦给答复,谢谢。 1、价格确定机制矛盾:文件同时规定“总价包干”“据实核减”“增加泊位不增预算”及“以财局审定为准”。请明确本项目究竟适用何种计价方式?属于后财审工程项目还是综合交易项目? 2、竣工归档要求不当:要求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编制资料并移交中山市档案馆。但本项目无勘察、设计环节,无法取得相关签章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文件,且中山市档案馆是否接收此类非工程档案亦不明确。 3、预付款与履约保函失衡:项目不设预付款却要求10%履约保函,是否与中山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函》(中发改法制函〔2022〕1952号)第三条关于“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相冲突? 4、云服务器费用承担主体不明:中介预算中云服务器数量及金额均为0,请明确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是否包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5、分项报价表编制依据不明:招标文件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分项报价,但未提供统一模板,且采购清单与中介预算清单内容不一致(如云服务器在中介预算中不存在)。请提供明确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及编制依据。
答复:(1)见回复(一)和(二);(2)见回复(四);(3)见回复(五);(4)见回复(三)和(六);(5)见回复(八)。
(十一)问:附件:质疑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关于实质性响应、废标(否决投标)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中国人大网。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中国人大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中国政府网。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二、关于招标文件条款严谨性、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检测报告资质(CNAS/CMA)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CMA 资质认定,强制性法定要求)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63 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CMA):(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形。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中国政府采购网。 3. CNAS 与 CMA 资质效力界定 CMA:强制性行政许可,在中国境内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法律效力,是政府监管、司法采信的必要条件。CNAS:自愿性实验室认可,证明技术能力与国际互认,但不具法定强制性,单独 CNAS 报告不能作为国内法定证明文件。“或” 的法律释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或” 表示选择关系,满足其一即符合条件。招标文件中 “CNAS 或 CMA” 应理解为具备任一资质均可,不应解读为 “同时具备”。
答复: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意味着:投标人只需提供满足要求的任意一种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首页需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即视为满足该项要求。
(十二)问:招标质疑函 致:中山城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中山行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 [中山市火炬统筹区市政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项目,招标编号:XYGL202601GKZ001] 项目招标活动,在审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 “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界定不清,影响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准确理解与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招标文件中以下条款提出质疑,恳请贵单位予以澄清、修正。 一、关于 “★” 指标未响应是否属于废标项的质疑 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 条款仅载明 “未响应或不满足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但未明确界定 “未实质性响应” 是否直接等同于 “废标(投标无效)”。此表述存在严重歧义: 法律层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规定,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但招标文件未明确 “★” 指标不满足是否触发 “废标” 条款,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不透明。 实操风险:若 “★” 指标不满足并非废标项,却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废标,或反之,均构成评审错误,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性。 质疑请求: 请求招标人明确: 招标文件中所有标注 “★” 的指标,是否为法定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对任意一项 “★” 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是否直接判定为废标(投标无效)? 请在招标文件中补充 “★” 指标不满足的具体法律后果(废标 / 扣分),确保评审标准清晰、无歧义。 二、关于 “中标人配合车场设备对接” 条款性质与责任的质疑 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完成现有的所有封闭车场硬件设备对接并联网接入平台。” 质疑事项: 性质界定不清:条款使用 “需配合” 表述,但未明确该义务是 “强制性合同义务” 还是 “非强制性协助义务”。 若为强制要求:应明确为中标人必须履行的核心合同责任,纳入履约考核,未完成视为违约。 若为协助义务:应界定协助范围、配合方式、完成时限,以及招标人需提供的前置条件(如现有设备资料、接口协议、权限等)。 责任归属不明:条款未明确设备对接失败、联网异常的责任划分中国政府采购网: 因中标人技术、施工原因导致对接失败,责任由谁承担? 因招标人现有设备老旧、接口不兼容、资料缺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对接,责任与解决方案由谁负责? 对接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质疑请求: 请求招标人澄清并修正: 明确本条款为强制性履约要求还是协助义务; 详细界定双方责任划分、配合范围、完成标准、工期要求; 明确因非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对接时的处理方式与费用承担。 三、关于 “▲”“★” 检测报告 “CNAS 或 CMA” 表述的质疑 招标文件中规定:“▲”、“★” 号内容需提供具备 CNAS 或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事项: “或” 字含义歧义:条款中 “CNAS 或 CMA” 的 “或” 字,是否指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具备 CNAS、CMA 任意一项资质即满足要求,还是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资质? 按通常文义理解,“或” 表示选择关系,满足其一即可。但招标文件未明确,存在被解读为 “同时具备” 的风险。 检测机构要求缺失:条款仅要求 “第三方检测机构”,但未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检测能力、业务范围作出限定: 是否要求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必须覆盖本次招标产品 / 参数? 是否接受外地、非行业专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是否允许制造商自有实验室(非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带 CNAS/CMA 资质的报告? 质疑请求: 请求招标人澄清: 明确 “或” 的法定含义:确认检测报告具备 CNAS 资质即可,或具备 CMA 资质即可,二者择一满足; 明确检测机构要求:要求检测机构为独立第三方,且CNAS/CMA 资质范围必须覆盖所检项目 / 参数; 明确制造商实验室报告是否被接受(如接受,需补充限定条件)。 四、其他说明 我单位提出本质疑函,旨在保障招标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公平性,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并非否定招标文件整体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澄清与修正,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若贵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答复未能消除上述歧义,我单位保留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的权利。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答复:(1)招标文件第二章“5、本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重要的指标要求。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具体、明确响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第三章“在招标文件中凡有“★”标识的内容条款被视为重要的响应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和性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此作出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可以出现任何偏离,如果出现偏离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招标文件已明确“★”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且已明确“未响应或不满足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偏离即无效投标”,该条款不存在歧义。
(2)“需配合”表述属于强制性合同义务,属于中标人必须履行的工作内容,纳入履约管理与考核。招标文件第二章“(3)已完成硬件与软件对接”明确要求:“中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完成现有的所有封闭车场硬件设备对接并联网接入平台,实现停车的统一智能化管理,完成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中标人负责按招标人要求完成全部对接、调试、联网、接入平台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人仅负责提供现有设备的现场条件与基础信息。因中标人技术、方案、施工、集成能力不足导致对接失败、无法上线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因招标人现有设备本身无法使用、需更换、维修或升级产生的费用,则由招标人承担,除此之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即意味着:投标人只需提供满足要求的任意一种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首页需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即视为满足该项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这意味着,相关规范已经强制要求检测机构只能在资质范围内出具报告。因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必须覆盖本次招标产品或参数”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合法独立第三方机构即可,对其注册地或经营地无要求。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是指独立于招标人、投标人及制造商的第三方机构。因此不接受制造商自有实验室(非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带CNAS或CMA资质的检测报告。
(4)本项目为企业自筹资金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规章等规定,我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答复。
二、澄清部分
“云服务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4)云服务器”相关内容。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城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行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17日

